|
房子是家庭最重大的支出,您不僅要買得精明,還要買得安全。找到一個可以放心倚靠的房仲 |
|
公司,才能享有最大保障。本單元提供您房屋仲介的服務內涵,供您選擇指南,讓您應該享有 |
|
以下「知」的權利。 |
|
|
|
和仲介業打交道
|
|
仲介公司的形象與信譽:強調品牌的仲介公司對經營理念及經紀人的管理會較有制度,除了在 |
|
服務品質較有保障之外,具規模的仲介公司也才能提供量多質優的房屋供買方選擇。 |
|
具有專任地政士的公司:房仲公司本身具有專任地政士時,整個交易過程就都由房仲公司全攬 |
|
負責,可避免發生糾紛時房仲公司與合作的地政士事務所互踢皮球現象。 |
|
選擇佣金是依成交價格固定比率來收取的公司:其過程公開、透明,買賣雙方可清楚了解價格 |
|
的交涉過程。 |
|
不要輕信動人的廣告詞:每家房仲公司都會強調自己的成交速度最快、服務最好,多探聽客戶 |
|
的口碑評價、參考客戶指名度,才不會被業者片面之詞所惑。 |
|
勤加比較好處多:好的業者從業人員除了態度親切和善、誠實可靠外,更應具備積極、主動、 |
|
負責的個性,他不只服務您一次的交易,更是您一輩子的朋友。 |
|
合法經紀業須具備五大文件及證照: |
|
 |
直轄市、縣市政府核發之許可文件 |
|
 |
經濟部核發之公司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 |
|
 |
中華民國不動產經紀業保證金繳存證明 |
|
 |
公會會員證書 |
|
 |
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|
|
|
簽約時應注意事項 |
|
消費者在決定好欲購買房屋時,除在簽約前應預審買賣契約書內容外,在簽約時更應注意買賣 |
|
契約內容外,對於產權移轉、付款方式及違約責任等事項也不能忽視,才能確保您購屋的安全 |
|
,以下即針對中古屋部分提出 6 項簽約時應注意事 項以供參考。 |
|
項 目 | 審 核 內 容 | 1. 審核產權 | ◎ 買賣建物的門牌與看屋標的應相同 | ◎ 包括權狀、謄本、地籍圖及契約書內容 | ◎ 調閱簽約 12 小時前的土地建物謄本,以確保產權完整及了解是否有其 | | 他特約事項 | ◎ 簽約人應為所有權人,若非所有權人應檢具授權書 |
| 2. 稅費分算基準 | ◎ 地價稅及房屋稅一般均以過戶日或交屋日為分 算基準日。 | ◎ 基準日之前,稅款應由賣方按月份比例分算應繳 交金額;基準日之後 | | ,稅款應由新買方按月份比例分算應繳交金額。 |
| 3. 貸款額度 | 應在契約中載明,一般為自備款三成、貸款七成 | 4. 付款流程及方式 | <委由仲介公司辦理>
| 分為簽約、用印、完稅前三個階段,應各繳成交總價款之一成金額;剩餘 | 之七成尾款應於交屋時繳清。 | | <若雙方為自行買賣時> | 在簽約、用印、完稅前三個階段,應各繳成交總價款之五成金額;剩餘之 | 五成尾款應於交屋時繳清。 |
| 5. 交屋日期 | 應約定清楚雙方能依據時間辦理尾款結清及房屋點交手續,以及其他相關 | 的管理費、水費及瓦斯等費用之分算。 |
| 6. 車位權屬 | 首先必須了解所購車位的屬性,區分如下: | ◎ 法定停車位:若建商將停車位列入公設,則僅能出售給該區分所有建物 | | 之區分所有權人;若要出售給非該區分所有建物之所有權人時,必須 | | 具有獨立權狀方可。 | ◎ 增設停車位:可以外賣給他住戶,不限出售給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區分所 | | 有權人。 | ◎ 獎勵停車位:不限出售給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。 | ◎ 另可依管理委員會之停車辦法辦理,需事先進行了解。 |
|
|
|
|
用印 ( 備證 ) 時應注意事項 |
|
買賣雙方將報稅、過戶等所須知證明文件交付承辦地政士,並由承辦地政士於增值稅申報書、 |
|
契稅申報書、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( 公契 ) 、登記申請書上蓋好買賣雙方印鑑章之手續,而此時 |
|
買方及需給付第二期款。有關備證流程及注意事項如下: |
|
◎ 備證流程 |
|

|
備齊證件:※ 印鑑章 ※ 印鑑證明二份 ( 六個月內 ) ※ 戶口名簿影本二份或戶籍謄本二份 |
|

|
由承辦地政士於增值稅申報書、契稅申報書、所有權移轉契約書(公契)、登記申請書上 |
蓋好買賣雙方印鑑章。 |
|

|
若買方需辦理銀行貸款亦應於此時決定貸款銀行及資料用印。 |
|
銀行申貸作業程序:收件 ─ 審查 ─ 估價 ─ 對保 ─ 用印 ─ 核貸撥款 【約需 2~3 週】 |
|
◎ 注意事項 |
|

|
請承辦地政士仔細比對印鑑章與所附之印鑑章是否相符 |
|
 |
應備之證件是否齊備 |
|
 |
交給承辦地政士之證件,應影印乙份交地政士簽收以免爭議。 |
|
|
完稅時應注意事項 |
|
稅單核發後,即由承辦地政士通知買賣雙方,完成稅款繳交,買方並於此時給付第三期款之程 |
|
序。有關完稅流程及注意事項如下: |
|
◎ 完稅流程 |
|
 |
稅捐單位核發稅單 |
|
 |
承辦地政士通知買賣雙方於一定時間內繳交契稅及增值稅 |
|
|

|
買方應備齊證件及款項: |
|
 | 印鑑章 |
|
|
 | 交付賣方完稅款 |
|
|
 | 簽立與尾款同面額之商業本票交付承辦地政士 |
|
|
 | 承辦代書著手進行過戶及設定他項權利 |
|
|
 |
承辦地政士約同買賣雙方完稅時間及地點 |
|
◎ 注意事項 |
|
完稅時承辦地政士為保障賣方權益,將要求買方簽立與未給付尾款相同數額之商業本票作為保 |
|
證並保留於承辦地政士處,而於交屋時於買方附尾款後交還該本票。 |
|
|
交屋時應注意事項 |
|
買方支付尾款後,賣方即應與買方進行房屋點交,點交之內容應與不動 產買賣契約書中所載相 |
|
同,點交方式最好是現場點交以避免事後的糾紛產生。有關交屋流 程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: |
|
◎ 交屋流程 |
|
 |
承辦地政士至地政機關領取過戶完成之新權狀,並聯繫雙方交屋、 交尾款時間。 |
|
 |
買方需備妥尾款、代書款 ( 之前預繳者多退少補 ) 及相關地政規費 |
|
 |
現場完成點交 |
|
 |
取回產權變更後之權狀 |
|
 |
取回保證本票 |
|
 |
取回標的物鑰匙、遙控器及住戶規約 |
|
◎ 注意事項 |
|
 |
最好是買賣雙方一同現場點交,買方需再詳細檢視屋況、核對附贈設備項目及其他約定的 |
|
 |
物品是否有瑕疵或短少現象。 |
|
 |
請地政士結算地價稅、房屋稅、水電費、瓦斯費及管理費等費用。 |
|
 |
買方於交付尾款時應取回保證之商業本票並作廢。 |
|
 |
買方應於交屋後即將門鎖更換以避免糾紛。 |
|
◎ 買方給付尾款的二種方式: |
|
給付方式 | 狀 況 | 注 意 事 項 | 1. 現 金 | | 注意點清款項並於合約書上註明 | 2. 銀行貸款 | 賣方無貸款時 |  | 由承辦地政士於產權過戶後辦妥銀行 貸款抵 | | 押權設定後,約同買賣方辦理交屋手續 | | |  | 時定點至買方承貸銀行辦理撥款業務,並至標 | | 的物現場完成房屋點交手續 |
| 賣方有貸款時 |  | 由承辦地政士於產權過戶後辦妥銀貸款抵押權 | | 設定後,約由買方銀行進行代償作業 ( 清償之 | | 金額視為尾款之部分 ) ,取得清償證明後辦理 | | 賣方原抵押權塗銷登記 | | |  | 承辦地政士於完成抵押權塗銷登記後通知買賣 | | 雙方交屋時間、地點 |
|
|
|
|
售後服務 |
|
若您是委託仲介公司服務,一般來說均有提供成交後的售後服務,但因每家制度不同能提供的 |
|
內容也有差異,大致上可包括下列幾項內容,提供給您做參考(實際服務內容依各家所提供為 |
|
準 ) : |
|
 |
漏水保固服務 |
|
 |
水費、電費、電話、瓦斯過戶 .... 等 |
|
 |
戶籍遷出及遷入 |
|
 |
房屋用途變更之申請辦理 |
|
 |
自用地價稅之申請辦理 |
|
 |
其他回饋活動 |

|
買屋找合法地政士,讓您產權有保障 |
|
一般民眾要辦理土地、房屋的產權登記、抵押貸款或是辦理繼承等,都知道要找代書或掮客,內政部為管理代書業者,早在民國七十年就訂有「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」,現為提昇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之水準,健全專業證照制度,於 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經總統公布「地政士法」,該法並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施行,所以現在代理他人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案件,不但要經過考試及格,並且要向地政處申請開業執照,以及加入公會,才可以執業,也不再稱為「代書」、「掮客」、「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」,應該稱為「地政士」才對。
另外,買賣房子或抵押貸款時如果沒有印鑑證明,可以找具有簽證人資格的地政士辦理簽證就可以了,具有簽證人資格的地政士都是有相當豐富經驗,而且信用良好,由地政士辦理簽證更有保障。 |